法規名稱: 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條文關聯

醫療機構或藥局就中藥製劑及飲片,自拆封至調劑之期間,應注意專業包
裝藥品之包裝材料及貯存環境,並標示藥品名稱及保存期限;中藥製劑,
並應標示單位含量。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明確中藥製劑及飲片。
三、中藥材係以重量而非單位含量作為單位,爰明定僅中藥製劑適用之規
    定,且自現行條文第十五條移至中藥專章,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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