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清掃(掃街)作業:
一、出勤前應檢視反光衣(帽)、安全帽(鞋)、手套等個人防護具是否
確實穿著、配戴,執勤人員精神狀況是否良好。
二、騎乘機車執行掃街勤務時,確實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起步或停車
前應提早啟動方向燈,確認後方來車安全後,再行動作。
三、檢查掃把、畚箕、垃圾袋等清掃工具是否齊全,輔助照明警示設備是
否良好,若遇損壞時,應立即反應修復。
四、晨間勤務時,應注意來往車輛、行人,如遇有意外事故者,應立即報
警並通報隊部。
五、作業人員應隨身攜帶各級幹部及單位之聯絡電話,以備急需之用。
六、集體從事道路清掃作業時,應依本守則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規
定設置相關安全警示標誌、設備及措施,以防止車輛衝撞。
採以車輛警戒執行道路沿線清潔維護時,應至少指派二部車輛採前、
後包圍保護作業人員,後車應與前方作業人員保持適當距離(五至十
公尺),全程開啟閃黃燈或其他警示號誌,作業人員進出車道作業時
,應循行人穿越道(斑馬線),遵守道路交通規則。作業完畢後,應
確保人員安全離開車道後,方可駛離現場,以維護人員作業安全。
七、工作時,應採逆向掃、順向收方式執行清掃作業。
八、工作中不得抽菸、咀嚼檳榔,維護良好個人衛生習慣。
九、廢棄物收集袋(桶)應擺放於適當位置,不得阻礙行車安全或影響道
路交通安全。
十、清除後之廢棄物應依規定實施分類處理,不具相容性者應分開存放收
集。
十一、勤務完成後應清點各項器具,妥善清潔保存,若遇毀損者,應立即
申請修善、汰換。
十二、駕駛掃街車工作時,應保持精神與身體狀況良好,靠近作業路段前
,應事前啟動作業警示號誌、放慢車速,注意後車安全。清掃時,
全程開啟警示號誌,保持適當車速,以利確實清掃路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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