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營建賸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

條文關聯

本市收容處理場所每月收受餘土超過原核准處理量時,以每一百立方公尺
處收容處理場所新臺幣三萬元罰鍰;其餘數未達一百立方公尺者以一百立
方公尺計算。
前項罰鍰以新臺幣十萬元為上限。
收容處理場所收受餘土每月超過原核准處理量三百立方公尺時,其超過三
百立方公尺部分應自下個月之原核准處理量扣除。
當月收受餘土超過原核准月處理量達一千立方公尺或當年超過原核准年處
理量達三千立方公尺時,得減少收土餘土核准量或勒令停止營業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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