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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7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七條之一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五條第三款之營造工作,其符合營造業法規定之雇主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已承攬在建工程,且符合附表九之一規定 ,得申請聘僱外國人初次招募許可。
附表九之一-各級營造業聘僱本國勞工總人數,及其平均承攬工程達一定規模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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