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雇主依前條申請初次招募人數及所聘僱外國人總人數之比率,於符合下列
各款額外繳納每人每月就業安定費之情形,得提高聘僱外國人比率:
一、額外繳納就業安定費新臺幣三千元,提高比率至百分之五。
二、額外繳納就業安定費新臺幣五千元,提高比率超過百分之五至百分之
    十。
依前項提高之比率,與前條核配比率合計不得超過雇主申請當月前二個月
之前一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之百分之四十。
雇主依前條及第一項申請初次招募人數及所聘僱外國人總人數,不得超過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人數。
雇主依第一項各款提高比率引進外國人後,不得變更應額外繳納就業安定
費之數額。
〔立法理由〕
一、為符合體例,第一項但書移列至第二項,第一項各款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移列至第三項,並酌修文字。
三、第三項移列至第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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