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度量衡器施檢規範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2年8月12日

條文關聯

  車輛排氣分析儀(以下簡稱儀器)應於本體明顯處標示下列事項:
   一、製造商之名稱或標記。
   二、製造年份。
   三、級數(0、Ⅰ、Ⅱ)。
   四、儀器及感測器之器號。
   五、校正及最小和正常採樣流量(SLPM)。
   六、標稱主電源電壓、頻率及所需消耗功率。
   七、氣體成分及個別最大可測值。
   前項標示應正確、明顯、不易磨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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