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排氣分析儀(以下簡稱儀器)應於本體明顯處標示下列事項: 一、製造商之名稱或標記。 二、製造年份。 三、級數(0、Ⅰ、Ⅱ)。 四、儀器及感測器之器號。 五、校正及最小和正常採樣流量(SLPM)。 六、標稱主電源電壓、頻率及所需消耗功率。 七、氣體成分及個別最大可測值。 前項標示應正確、明顯、不易磨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