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人員應於調製中藥藥品容器或包裝,載明下列事項:
一、藥品名稱。
二、單位含量或重量。
三、調製日期。
四、使用期限。
五、貯存條件。
藥事人員交付調製中藥藥品時,應就該中藥藥品為依醫師處方調製,告知
交付對象或於前項藥品容器或包裝標示。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使民眾清楚辨識調製中藥藥品並保障民眾用藥安全,爰訂明調製中
藥藥品之容器或包裝上應載明之事項。
三、為避免病人於領取中藥藥品後,未依貯存條件貯存,而影響藥品品質
,爰為第一項第五款規定。
四、為保障民眾權利,爰訂明交付調製中藥藥品時,應告知或標示該藥品
為依醫師處方調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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