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條文關聯

信託業因解散、停業、歇業、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致不能繼續管理及
運用共同信託基金時,應洽其他適當信託業承受之,並將處理結果報請主
管機關備查,於三個月內無其他信託業承受時,應終止共同信託基金,並
依第四十一條規定辦理清算有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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