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登錄專戶之有價證券所有人享有緩課/緩繳權利股票之賣出或質權自行拍
賣轉出作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有價證券所有人或質權人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填具「緩課及緩繳股票
    賣出/質權自行拍賣轉出申請/撤銷申請書」乙式三聯,簽蓋原留印
    鑑,向發行人申請辦理轉帳作業。
二、發行人審核無誤後,操作「緩課及緩繳股票賣出/質權自行拍賣轉出
    申請/撤銷」交易(交易代號 457)通知本公司(如賣出之有價證券
    含緩課/緩繳股票者,應於申請書註明所得申報單位及緩課相關資料
    ),並於交易完成後,將申請書兩聯交該證券所有人,俾其委託證券
    商賣出。
三、本公司接獲前款通知,及緩課/緩繳股票所有人或質權人之證券商操
    作「登錄專戶緩課及緩繳股票賣出/質權自行拍賣轉入申請」交易(
    交易代號 467)之通知,經比對成交資料無誤後,即將存券由登錄專
    戶撥入所有人或質權人之保管劃撥帳戶。
四、證券商賣出股票含緩課/緩繳股數時,本公司於完成轉帳作業後取消
    緩課/緩繳註記,並於次一營業日編製「緩課及緩繳股票餘額賣出通
    報一覽表」通知證券商及發行人。
五、前款賣出股票之所得申報單位為發行人者,證券商應操作「緩課/緩
    繳股票賣出成交價格通知」交易(交易代號 G50)輸入成交價格及數
    量等相關資料,俾發行人填報緩課/緩繳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另
    證券商及發行人得操作「緩課/緩繳股票賣出成交價格通知查詢」交
    易(交易代號G51)查詢股票賣出相關資料。
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一般保管帳戶之有價證券所有人辦理享有緩課/緩繳
權利股票之賣出作業時,應檢具證券存摺,並依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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