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所定由其子女代位領受之事由,以公務人員死亡時 之法律事實認定之。
一、本條參照退撫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九條規定,明定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一 項所定子女代位領受之意涵。 二、相關條文及立法體例 退撫法施行細則 第八十九條 本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所定由其子女代位領受之事由,以公務人員死 亡時之法律事實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