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營建賸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

條文關聯

違反第六條第六項所定辦法關於申報作業之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第十
六條第二項規定,其餘土流向及數量與核准內容不一致、未依報備地點運
送餘土或違規棄置餘土者,處承造人、承包廠商、承運業者或收容處理場
所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清除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
清除或補辦手續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得勒令停工至完成清除或補辦手
續止;涉及刑事責任者,並依相關規定移送法辦。
〔立法理由〕
增列違反第六條第六項所定建築工程賸餘土石方申報作業辦法規定之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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