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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八條
非公用不動產之處分,除依法令規定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外,其餘於 完成法定處分程序後,由財政稅務局統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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