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度量衡器施檢規範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2年8月12日

條文關聯

  除採樣入口外,應有一校正氣體入口。具碳氫化合物量測功能之儀器應
  有一歸零氣體入口,以提供量測儀器歸零之參考。如使用周遭空氣,應
  使其通過碳過濾器或同等功能之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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