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度量衡器施檢規範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2年8月12日

條文關聯

  檢定、檢查項目應依下列順序進行之:
  一、外觀、構造與功能。
  二、儀器熱機功能測試(舊品不須執行本項測試)。
  三、反應時間測試。
  四、準確度與再現性測試。
  五、氣密性測試。
  六、HC殘留查核功能測試(舊品不須執行本項測試)。
  七、管路阻塞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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