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

條文關聯

製造業者必要時應就特定醫療器材,以書面訂定可供查證之安裝要求事項
及允收基準。
製造業者同意客戶之要求,由其本身及其授權代理人以外之第三人安裝醫
療器材者,製造業者應提供該第三人符合依前項所定事項及基準之文件。
製造業者應就其本身或其授權代理人所為之安裝,製作紀錄並保存。
〔立法理由〕
製造業者應就特定醫療器材,以書面訂定必要且可供查證之安裝要求事項
與允收基準,及安裝紀錄保存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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