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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市營建賸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九條
違反第三十六條規定者,處收容處理場所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 鍰,並得限期令其補辦手續;屆期仍未補辦手續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 並得勒令停止營業或收土至完成補辦手續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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