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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度量衡器施檢規範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2年8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四百九十一條
反應時間測試是在儀器通入零氣體沖洗後,立即以編號1氣體通人,當 CO、HC讀值達到該氣體濃度標準值百分九十時,其所需時間須在十秒以 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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