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度量衡器施檢規範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2年8月12日

條文關聯

  所謂額定操作條件為
  主電壓變化:標稱電壓之負百分之十五至正百分之十,標稱頻率之正負
  百分之二。
  在儀器的額定操作條件下,器差之檢定及檢查測試,將在零點及跨距點
  (編號4氣體)調校後,以編號1、2、3之氣體濃度,進行連續三次
  的量測,而各氣體成分之三次平均值標準差即為再現性測試結果。各氣
  體之三次平均值與標準值之差則為器差之準確度測試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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