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度量衡器施檢規範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2年8月12日

條文關聯

  系統應為氣密,以使因周遭空氣之稀釋對量測結果之影響不得大於檢定
  公差之一半。若查核發現氣體管路洩漏,則0、I級之儀器應顯示不得
  進行量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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