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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度量衡器施檢規範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2年8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四百九十七條
HC殘留查核功能測試,是以編號4氣體通入五分鐘後,隨即啟動儀器的 沖洗功能,應於三十秒內停止並記錄 HC 的讀值。重覆操作此程序步驟 三次,然後通入編號3氣體以進行器差之準確度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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