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研究院組織法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

條文關聯

中央研究院院士每二年選舉一次,由院士會議選舉之,每次名額至多四十
人。
院士會議以院長為主席;院長因故不能主持時,指定副院長一人代理之。
〔立法理由〕
配合第七條院士增設「工程科學組」,共計分四組,為不影響每組得選舉
之名額,爰將原條文第一項每次院士選舉名額,由至多三十人修正為至多
四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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