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研究院院士每二年選舉一次,由院士會議選舉之,每次名額至多四十 人。 院士會議以院長為主席;院長因故不能主持時,指定副院長一人代理之。
配合第七條院士增設「工程科學組」,共計分四組,為不影響每組得選舉 之名額,爰將原條文第一項每次院士選舉名額,由至多三十人修正為至多 四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