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研究院院士選舉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0日

條文關聯

各大學、研究機關(構)或著有成績之專門學會,提名院士候選人時,應
以其所包含之學科為範圍。並應先經其最高學術評審會議通過,檢具會議
紀錄,且由首長在院士候選人提名表上簽名,加蓋機關之印信。
一、前項所指之大學,以經教育部立案者為限。研究機關(構),以政府
    設立或立案者為限。
二、前項所指研究機關(構)之私立者,提名院士候選人時,須附送各該
    機關最近三年研究工作概況。
三、前項所指之專門學會,以在政府立案者為限。於提名院士候選人時,
    須附送其組織章程,包括會員資格之規定,最近三年來之理、監事名
    單,及最近三年研究,及推進專門學術工作概況。
本院院士或評議員提名院士候選人時,由本院院士、評議員五人為之,其
中至少應有三人與所提名者為同一組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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