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院士每二年於院士會議中選舉之,其名額依照本院組織法第五條及第
七條之規定,分為數理科學、工程科學、生命科學、人文及社會科學四組
,每次名額至多四十人,每組名額至多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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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辦理本院院士選舉之預備工作,由評議會組織選舉籌備委員會。以下列
人員組織之。
一、本院院長、副院長及評議會執行長。
二、評議會推定屬於本辦法第二條所列四組之評議員,每組七人至十人。
選舉籌備委員會以院長為主席,院長因故不能主持時,指定副院長一人代
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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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院士之選舉,依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六條之規定,應先經各大學、各
著有成績之專門學會、研究機關(構)或院士、評議員五人以上之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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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大學、研究機關(構)或著有成績之專門學會,提名院士候選人時,應
以其所包含之學科為範圍。並應先經其最高學術評審會議通過,檢具會議
紀錄,且由首長在院士候選人提名表上簽名,加蓋機關之印信。
一、前項所指之大學,以經教育部立案者為限。研究機關(構),以政府
設立或立案者為限。
二、前項所指研究機關(構)之私立者,提名院士候選人時,須附送各該
機關最近三年研究工作概況。
三、前項所指之專門學會,以在政府立案者為限。於提名院士候選人時,
須附送其組織章程,包括會員資格之規定,最近三年來之理、監事名
單,及最近三年研究,及推進專門學術工作概況。
本院院士或評議員提名院士候選人時,由本院院士、評議員五人為之,其
中至少應有三人與所提名者為同一組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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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士候選人名單決定後,通知各院士及評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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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籌備委員會就各組院士所投同意票之結果,按各組候選人姓氏筆劃開
列名單,連同有關資料提出院士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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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士會議選舉院士,依下列程序進行:
一、由數理科學、工程科學、生命科學與人文及社會科學等四組之院士各
別召開分組審議會,並就候選人名單,排列推薦之優先次序,向院士
會議提出之。
分組審議會於審議時,得按候選人之學科,組成審議小組預審,並將
有關意見及建議提供分組審議會參考。生命科學組可分為「醫學」及
「生物與農業」二個審議小組,人文及社會科學組可分為「人文」及
「社會科學」二個審議小組。如候選人之研究領域跨越學科,可由有
關各組協商成立特別小組審議,並決定由其中一組列入推薦名單。
二、院士會議於選舉院士時,應就各組所推薦之候選人名單及有關資料,
對每一候選人加以討論後進行投票。
三、院士會議得進行多次投票。於各次投票,第一次包括通信投票,候選
人得四組投票人之綜合票數三分之二者當選。但於綜合投票中,如本
組投票數達本組院士人數二分之一,而候選人得本組票數三分之二者
,則得四組綜合票數之過半數即當選。如本組投票數未達本組院士人
數二分之一,仍須得四組綜合票數三分之二,方為當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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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完畢後,院長應將當選院士之名單公告之,並通知當選院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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