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研究院院士選舉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0日中央研究院秘書字第10305085441號令修正發布第 2條至第 5條、第9條及第11條至第13條;刪除第10條條文,並自即日生 效
法規體系: / 總統 / 處務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36年10月15日中央研究院第二屆評議會第四次年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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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46年 4月 3日中央研究院第三屆評議會首次會議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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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54年10月 3日中央研究院第五屆評議會第三次會議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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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60年11月28日中央研究院第七屆評議會第三次會議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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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61年4月30日中央研究院第7屆評議會臨時會議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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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62年11月24日中央研究院第8屆評議會第2次會議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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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79年4月14日中央研究院第13屆評議會第8次會議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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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 82年10月16日中央研究院第15屆評議會第1次會議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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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 83年4月9日中央研究院第15屆評議會第2次會議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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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88年4月17日中央研究院第16屆評議會第6次會議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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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90年4月21日中央研究院第17屆評議會第4次會議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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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91年4月20日中央研究院第17屆評議會第6次會議修正發布全文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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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96年4月14日中央研究院第19屆評議會第 4次會議修正發布第3條 、第5條、第11條、第12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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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98年4月18日中央研究院第20屆評議會第2次會議修正發布第12條 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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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0日中央研究院秘書字第10305085441號令修正發布第 2條至第 5條、第9條及第11條至第13條;刪除第10條條文,並自即日生 效

法規異動

修正

本院院士每二年於院士會議中選舉之,其名額依照本院組織法第五條及第
七條之規定,分為數理科學、工程科學、生命科學、人文及社會科學四組
,每次名額至多四十人,每組名額至多十人。

為辦理本院院士選舉之預備工作,由評議會組織選舉籌備委員會。以下列
人員組織之。
一、本院院長、副院長及評議會執行長。
二、評議會推定屬於本辦法第二條所列四組之評議員,每組七人至十人。
選舉籌備委員會以院長為主席,院長因故不能主持時,指定副院長一人代
理之。

本院院士之選舉,依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六條之規定,應先經各大學、各
著有成績之專門學會、研究機關(構)或院士、評議員五人以上之提名。

各大學、研究機關(構)或著有成績之專門學會,提名院士候選人時,應
以其所包含之學科為範圍。並應先經其最高學術評審會議通過,檢具會議
紀錄,且由首長在院士候選人提名表上簽名,加蓋機關之印信。
一、前項所指之大學,以經教育部立案者為限。研究機關(構),以政府
    設立或立案者為限。
二、前項所指研究機關(構)之私立者,提名院士候選人時,須附送各該
    機關最近三年研究工作概況。
三、前項所指之專門學會,以在政府立案者為限。於提名院士候選人時,
    須附送其組織章程,包括會員資格之規定,最近三年來之理、監事名
    單,及最近三年研究,及推進專門學術工作概況。
本院院士或評議員提名院士候選人時,由本院院士、評議員五人為之,其
中至少應有三人與所提名者為同一組別。

院士候選人名單決定後,通知各院士及評議員。

選舉籌備委員會就各組院士所投同意票之結果,按各組候選人姓氏筆劃開
列名單,連同有關資料提出院士會議。

院士會議選舉院士,依下列程序進行:
一、由數理科學、工程科學、生命科學與人文及社會科學等四組之院士各
    別召開分組審議會,並就候選人名單,排列推薦之優先次序,向院士
    會議提出之。
    分組審議會於審議時,得按候選人之學科,組成審議小組預審,並將
    有關意見及建議提供分組審議會參考。生命科學組可分為「醫學」及
    「生物與農業」二個審議小組,人文及社會科學組可分為「人文」及
    「社會科學」二個審議小組。如候選人之研究領域跨越學科,可由有
    關各組協商成立特別小組審議,並決定由其中一組列入推薦名單。
二、院士會議於選舉院士時,應就各組所推薦之候選人名單及有關資料,
    對每一候選人加以討論後進行投票。
三、院士會議得進行多次投票。於各次投票,第一次包括通信投票,候選
    人得四組投票人之綜合票數三分之二者當選。但於綜合投票中,如本
    組投票數達本組院士人數二分之一,而候選人得本組票數三分之二者
    ,則得四組綜合票數之過半數即當選。如本組投票數未達本組院士人
    數二分之一,仍須得四組綜合票數三分之二,方為當選。

選舉完畢後,院長應將當選院士之名單公告之,並通知當選院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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