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研究院院士之選舉,應先經各大學、各著有成績之專門學會、研究機
關或院士、評議員五人以上之提名,由中央研究院評議會審定為候選人。
院士選舉辦法,由中央研究院評議會定之。
〔立法理由〕 一、依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條對大學之定義,已含括獨立學院,是以,原
條文第一項中各大學已含獨立學院,爰刪除「各獨立學院、」之文字
。
二、將院士提名規定由「……院士五人或評議員五人以上之提名」修正為
「……院士、評議員五人以上之提名,……」,以增彈性,並應實際
運作需要。
三、本院評議會審定之院士候選人,並非最後當選名單,且提名係屬被動
性質,院士候選人在各自學術領域上,都有相當高的成就,為尊重院
士候選人,及參酌國際知名獎項(如諾貝爾獎)候選人採不公開通例
,爰刪除原條文第一項條文中有關候選人應公告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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