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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文書使用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本標準所定之費用,其收取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依預算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政府徵收規費之收入,應先經該法所定預 算程序。爰予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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