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文書使用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條文關聯

本標準所定之費用,其收取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依預算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政府徵收規費之收入,應先經該法所定預
    算程序。爰予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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