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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結合民防與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及協力組織執行災害整備及應變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直轄市、縣(市)全民戰力綜合協調會報除協助辦理申請國軍支援災害防 救外,於災害防救相關機關辦理本法所定車輛、機具、船舶或航空器徵用 (購)事宜時,並得予以協助。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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