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派(聘)兼之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派(聘)兼之;其代表單位 (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於任期內因故出缺時,由主任委員補派(聘)兼之,其任期至原任期 屆滿之日止。
本會委員之任期,以及出缺時補聘(派)委員之任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