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量作業所採用之單位如下: 一、長度:公尺。 二、高度:公尺。 三、角度:採用三百六十度制。
一、條次變更。 二、序文酌作文字修正,俾符法制。 三、測量坐標系統應依國土測繪法相關規定辦理,且坐標非屬測量單位之 一種,爰刪除第四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