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

條文關聯

測量作業所採用之單位如下:
一、長度:公尺。
二、高度:公尺。
三、角度:採用三百六十度制。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序文酌作文字修正,俾符法制。
三、測量坐標系統應依國土測繪法相關規定辦理,且坐標非屬測量單位之
    一種,爰刪除第四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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