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警察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6月12日

條文關聯

  內政部設警政署(司),執行全國警察行政事務,並掌理左列全國性警
  察業務:
  一、關於拱衛中樞,準備應變,及協助地方治安之保安警察業務。
  二、關於保護外僑及處理涉外案件之外事警察業務。
  三、關於管理出入國境及警備邊疆之國境警察業務。
  四、關於預防犯罪及協助偵查內亂外患重大犯罪之刑事警察業務。
  五、關於防護連跨數省河湖及警衛領海之水上警察業務。
  六、關於防護國營鐵路、航空、工礦、森林、漁、鹽等事業設施之各種
      專業警察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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