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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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警察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6月12日

制定依據

1. 中華民國憲法 中華民國036年01月01日 (現行法規)
  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
  一、省縣自治通則。
  二、行政區劃。
  三、森林、工礦及商業。
  四、教育制度。
  五、銀行及交易所制度。
  六、航業及海洋漁業。
  七、公用事業。
  八、合作事業。
  九、二省以上之水陸交通運輸。
  十、二省以上之水利、河道及農牧事業。
  十一、中央及地方官吏之銓敘、任用、糾察及保障。
  十二、土地法。
  十三、勞動法及其他社會立法。
  十四、公用徵收。
  十五、全國戶口調查及統計。
  十六、移民及墾殖。
  十七、警察制度。
  十八、公共衛生。
  十九、振濟、撫卹及失業救濟。
  二十、有關文化之古籍、古物及古蹟之保存。
  前項各款,省於不牴觸國家法律內,得制定單行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