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警察勤務裝備機具配備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條文關聯

通訊型裝備機具之配備標準如下:
一、無線電手攜機:每人配發一臺。
二、警用行動電腦:每三人配發一部。但因地區治安狀況需要者,得酌予
    增加。
〔立法理由〕
為利勤務執行機構因治安需要彈性增加警用行動電腦之配賦數量,爰修正
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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