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型裝備機具之配備標準如下: 一、無線電手攜機:每人配發一臺。 二、警用行動電腦:每三人配發一部。但因地區治安狀況需要者,得酌予 增加。
為利勤務執行機構因治安需要彈性增加警用行動電腦之配賦數量,爰修正 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