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警察勤務裝備機具配備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內政部警政署警署行字第10801516083號令修正發 布第4條、第5條、第6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內政 / 警政

立法總說明

警察勤務裝備機具配備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於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一
日訂定,迄今未曾修正。茲因各勤務執行機構轄區特性,致警力數不一。
為使本標準更具彈性及符合實務需要,爰修正本標準,授權各警察機關得
自行彈性調整部分裝備機具之配備標準。

法規異動

修正

蒐證型裝備機具之配備標準如下:
一、微型攝影機:每人配發一臺。
二、攝影機(含照相機功能):各勤務執行機構配發一臺,每超過十人者
    ,遞增一臺。但因地區治安狀況需要者,得酌予增加。
〔立法理由〕
為利勤務執行機構因治安需要彈性增加攝影機(含照相機功能)之配賦數
量,爰修正第二款。

通訊型裝備機具之配備標準如下:
一、無線電手攜機:每人配發一臺。
二、警用行動電腦:每三人配發一部。但因地區治安狀況需要者,得酌予
    增加。
〔立法理由〕
為利勤務執行機構因治安需要彈性增加警用行動電腦之配賦數量,爰修正
第二款。

警械裝備機具之配備標準如下:
一、警棍(含破窗尾蓋):每人配發一枝。
二、警槍:每人配發一把。
三、電氣警棍(棒)(電擊器):各勤務執行機構配發三枝。但因地區治
    安狀況需要者,得酌予增加或減少。
四、警銬:每人配發一付。
五、防暴網:各勤務執行機構配發一枝。但因地區治安狀況需要者,得酌
    予增加或減少。
前項第三款及第五款之裝備機具需減少配備者,應陳報內政部警政署核定
。
〔立法理由〕
一、為利勤務執行機構因治安需要及警力數多寡等因素,彈性得增加或減
    少電氣警棍(棒)(電擊器)及防暴網配賦數量,爰修正第三款及第
    五款。
二、增訂第二項,明定需減少電氣警棍(棒)(電擊器)及防暴網之配備
    者,應陳報內政部警政署核定,俾各警察機關審慎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