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列管軍品廠商安全查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

條文關聯

安全查核方式如下:
一、申請認證查核:依附表一至附表三申請認證查核細項,辦理安全查核
    。
二、定期查核:
    (一)未得標列管軍品之合格廠商及列管軍品未涉機密工項之得標合
          格廠商,依附表一至附表三擇有關項目,辦理安全查核。
    (二)列管軍品涉機密工項之得標合格廠商及其下游供應廠商,依附
          表一至附表三擇有關項目與契約特別保密條款之項目及要求,
          辦理安全查核。
三、不定期查核:依契約特別保密條款之項目及要求,辦理安全查核。
〔立法理由〕
一、申請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認證之廠商,其安全查核須符合所有安全
    查核項目之基準,爰於第一款明定申請認證之查核細項。
二、定期查核區分為二類,未得標列管軍品之合格廠商及列管軍品非涉機
    密工項之得標合格廠商,係依安全查核基準表內之項目,擇有關項目
    查核。至列管軍品涉機密工項之得標合格廠商及其下游供應廠商,除
    依安全查核基準表內之項目擇有關項目查核外,應依人員查核基準表
    及國防部特別保密條款(範本)辦理安全查核,爰於第二款明定定期查
    核之方式。
三、合格廠商及列管軍品得標廠商下游供應廠商,如發生影響國防安全情
    事,為求即時因應,以確保國防技術不外洩,爰於第三款明定國防部
    得對其實施不定期安全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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