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國防產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條第四項規定,申請列管軍
品廠商資格級別認證完成級別評鑑之廠商,及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
合格廠商及列管軍品廠商之下游供應廠商均應辦理安全查核,並於第五條
第二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安全查核之對象、內容、實施方式、地點、程序
、查核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茲為促進國防工業廠商參與國防產業
鏈,並強化內部安全措施,確保相關人員、設施(備)及資訊系統符合國
防安全管控要求,以落實國防軍事科技安全維護之目的,爰訂定「列管軍
品廠商安全查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訂定依據(第一條)。
二、本辦法之用詞定義(第二條)。
三、安全查核項目、對象及時機(第三條)。
四、安全查核之內容及基準(第四條)。
五、安全查核之方式(第五條)。
六、申請認證查核之程序(第六條)。
七、定期安全查核之程序及結果處理(第七條)。
八、不定期查核之方式及結果處理(第八條)。
九、不服安全查核結果之複查及處理(第九條)。
十、合格廠商落實自主安全管理及一般應注意事項(第十條)。
十一、列管軍品屬機密級以上案件,購案契約應納入特別保密條款,並依
法辦理相關人員管制作業(第十一條)。
十二、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第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