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申請測試協助之範圍如下: 一、申請廠商自行研發、試製之列管軍品。 二、系統整合之列管軍品。 三、機密工項之模組。
鑒於申請廠商已經完成級別評鑑,符合查核基準,並取得合格證明,其申 請測試研發、產製之列管軍品,應以其自行研發、產製或系統整合者為限 ,以避免發生代替其他廠商申請測試之情事,爰定明申請廠商申請測試協 助之範圍,以其自行研發、試製之列管軍品、系統整合之列管軍品及機密 工項之模組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