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列管軍品測試協助申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

條文關聯

前條申請測試協助之範圍如下:
一、申請廠商自行研發、試製之列管軍品。
二、系統整合之列管軍品。
三、機密工項之模組。
〔立法理由〕
鑒於申請廠商已經完成級別評鑑,符合查核基準,並取得合格證明,其申
請測試研發、產製之列管軍品,應以其自行研發、產製或系統整合者為限
,以避免發生代替其他廠商申請測試之情事,爰定明申請廠商申請測試協
助之範圍,以其自行研發、試製之列管軍品、系統整合之列管軍品及機密
工項之模組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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