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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門、馬祖戰地政務委員會暨所屬各機關人員俸給支給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7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本標準所規定之俸級,於該管地區恢復常態時,仍依照戰地公務人員管 理條例第八條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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