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得依本條例第六條規定,頒給忠勇勳章: 一、作戰忠勇奮不顧身能適時達成任務。 二、堅守陣地達成預定任務。 三、負傷不退繼續戰鬥。 四、冒險挺進突破敵陣。 五、臨危鎮靜負傷從容指揮戰鬥,因而致勝或使我軍得安全脫險。 六、其他忠勇事蹟足資矜式。
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二條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