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補助金發給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條文關聯

補助金發給對象為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退伍除役之軍官、士官死亡者,由
其遺族登記請領,遺族之範圍及領受順序,依民法有關繼承之規定。
補助金發給對象為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現役期間死亡軍官、士官之遺族者
,其登記請領及領受順序,依軍人撫卹條例第四條之規定。
前二項登記請領補助金之遺族,同一順序有數人時,應委託其中一人檢具
被繼承人死亡登記謄本、全戶戶籍謄本、國民身分證及印章代表辦理。第
一項退伍除役軍官、士官之遺族登記請領後死亡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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