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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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補助金發給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制定依據

1.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軍官、士官退伍除役後所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遺族所支領之遺屬年金,
得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衡酌國家整體財政狀況、人口與經濟成長率、平
均餘命、退撫基金準備率與其財務投資績效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之;其
相關執行規定,於本條例施行細則定之。
軍官、士官退伍除役後所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遺族所支領之遺屬年金,
依前項規定調整後之給付金額超過原領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或低於原領給
付金額時,應經立法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