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民意代表,指立法委員、直轄市、縣( 市)議會議員及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
為使民意機關開會期間議事運作順遂,爰明定接受召集人員具中央或地方 民意代表身分,召集期間正值開會期中,得申請免除本次召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