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免除本次教育勤務點閱召集認定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民意代表,指立法委員、直轄市、縣(
市)議會議員及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
〔立法理由〕
為使民意機關開會期間議事運作順遂,爰明定接受召集人員具中央或地方
民意代表身分,召集期間正值開會期中,得申請免除本次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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