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團體意外保險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條文關聯

本保險之被保險人如下:
一、國軍一般團體意外保險:現役軍官、士官、士兵。
二、國軍特殊勤務團體意外保險:
    (一)執行空中勤務及空勤吊掛作業人員。
    (二)執行彈藥產製、彈藥技術、未爆彈、廢彈處理與水中爆破、拆
          裝勤務現場督導及作業人員。
    (三)執行潛艦勤務、訓練相關作業人員。
〔立法理由〕
本保險之被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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