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本條例第四條所定之軍事單位旗,為連級或其同等單位以上頒有印
信之機關、部隊、學校之旗,其區分如下:
一、國防部旗及國防部直屬機關、部隊、學校之軍事單位旗。
二、陸軍旗及國防部陸軍司令部(以下簡稱陸軍司令部)所屬機關、部隊
、學校之軍事單位旗。
三、海軍旗及國防部海軍司令部(以下簡稱海軍司令部)所屬機關、部隊
、學校之軍事單位旗。
四、空軍旗及國防部空軍司令部(以下簡稱空軍司令部)所屬機關、部隊
、學校之軍事單位旗。
五、後備旗及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以下簡稱後備指揮部)
所屬機關、部隊、學校之軍事單位旗。
六、憲兵旗及國防部憲兵指揮部(以下簡稱憲兵指揮部)所屬機關、部隊
、學校之軍事單位旗。
七、海軍陸戰隊旗及海軍司令部海軍陸戰隊指揮部(以下簡稱海軍陸戰隊
)所屬機關、部隊、學校之軍事單位旗。
前項所定之軍事單位旗旗式及其製作方法,如附圖二。
〔立法理由〕 一、配合國防組織調整,「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於一百零一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裁編、「國防部後備司令部」於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更銜為
「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單位主官由「司令」修正為「指揮官」,並
於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改隸「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一百十一年
五月十八日修正公布之本條例第四條及第五條,於軍事單位旗刪除「
聯合後勤旗」、官職旗刪除「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旗」,並將「國防
部後備司令旗」修正為「國防部後備指揮官旗」,爰刪除現行條文第
一項第五款、修正現行條文第一項第六款「國防部後備司令部」修正
為「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第六款至第八款配合款次
變更。
二、配合國防組織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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