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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戰備各階段公、民營機關(構)通信設施支援軍事通信之運用,由國防 部負責管制、協調及督導,並得視需要,委任所屬管制執行單位協調各 公、民營機關(構)管制執行之。 前項管制執行單位,由國防部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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