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

條文關聯

  戰備各階段公、民營機關(構)通信設施支援軍事通信之運用,由國防
  部負責管制、協調及督導,並得視需要,委任所屬管制執行單位協調各
  公、民營機關(構)管制執行之。
  前項管制執行單位,由國防部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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