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預備學校國中部高中部學生入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

條文關聯

預校國中部、高中部學生入學,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中華民國國籍且無外國國籍,並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但大陸地區
    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不得入學;香港、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
    臺灣地區,須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
二、合於招生簡章所定體格檢查標準者。
入學前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而未宣告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易服社會
勞動,或經裁定保護、禁戒、治療處分者,不得入學。但符合少年事件處
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不在此限。
不符合前二項及前條第一項入學規定之學生,入學前查證屬實者,取消入
學資格;入學後查證屬實者,應予轉學。
〔立法理由〕
一、預校係國家以公費培育軍事人才所設,對於學生之法治與紀律應有所
    要求,考量國、高中學生之入學年齡為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其少
    年保護事件及少年刑事案件之處理,應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而依該
    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少年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成癮,令
    入相當處所實施禁戒,故為提升人員素質,爰修正第二項,增列經法
    院裁定保護、治療處分者,為不得入學條件,並刪除觀察勒戒、強制
    戒治等保安處分之用語。
二、第三項新增,由現行條文第六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一款規定移列,定
    明不符合本條第一項入學條件及第二項限制條件,與第四條第一項入
    學年齡、學歷等學生資格入學規定之效果。
三、第一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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