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輸出列管軍品或其研發、產製、維修相關技術、文書圖表,應填具輸
出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國防部提出:
一、前條輸出目的之說明及輸出計畫。
二、進口國政府核發之國際進口證明書或最終用途證明書或保證文件,或
外國進口人或最終使用人出具之最終用途保證書,並據實申報用途及
最終使用人。
三、進口人或最終使用人基本資料、資產、營運或其他風險評估文件、資
料。
四、無侵害我國或他國依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切結書。
五、其他依國防部規定應檢附之文件、資料。
申請人應於前項第二款規定國際進口證明書、最終用途證明書或保證文件
有效期限屆滿六個月前申請輸出。但未記載有效期限者,得自所載核發日
或出具保證書日期起一年內提出申請。
第一項輸出申請書、文件、資料未備齊或不合規定,其情形可補正者,國
防部得限期補正。
第一項輸出申請書、輸出目的及計畫之格式,由國防部定之。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為利國防部審查及評估各輸出申請案,爰定明申請輸出列管軍
品或其研發、產製、維修相關技術、文書圖表,應填具輸出申請書及
檢附之文件、資料。
二、第二項為確保所申請輸出之列管軍品或其研發、產製、維修相關技術
、文書圖表,係符合進口國規定及貿易安全管控,爰定明提出輸出申
請之期限。
三、第三項鑑於申請人提出申請之輸出申請書、文件、資料未備齊或記載
不合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係屬輕微瑕疵,為保護申請人程序利
益,應給予補正之機會,爰定明國防部得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
四、第四項為明確申請相關書件,以利於申請及審查,爰定明輸出申請書
、輸出目的之說明、輸出計畫之格式,由國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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