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條文關聯

體育署得邀集相關學者專家,審查前條申請案件;其核定結果,應以書面
通知申請人及役男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前項核定結果,體育署應於通知內敘明理由;作成處分前,應依行政程序
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役男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接獲第一項核定結果為合格之通
知時,應將核定機關、日期、文號,分別登錄於役男兵籍表(一)備註欄
及有關冊籍。
體育署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將該年度核定服補充兵役之人數,通
知國防部、內政部及役男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依第一項核定服補充兵役役男(以下簡稱核定服補充兵役男)之軍事訓練
,得依賽會需要,由體育署建議內政部選定適當之日期實施徵集後,由國
防部實施軍事訓練。
〔立法理由〕
一、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爰將現行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及第五項
    之「體委會」修正為「體育署」。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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