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條文關聯

會計師申請核准登記為稅務代理人者,財政部應即通報稽徵機關,並於網
站公告,異動時亦同;其不具稅務代理人資格而擅自執行稅務代理業務者
,稽徵機關除不受理其代理案件外,並應報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交付會計師懲戒委員會依法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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