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用貨品貨物稅免稅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條文關聯

軍事機關、海巡署或其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招標之得標廠商向國內產製廠商
採購合於第三條規定之軍用貨品者,應檢同採購合約副本二份向國防部或
其授權核定單位申請核發「申請免稅購買軍用貨品核定單」(以下簡稱軍
用貨品核定單)憑向廠商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免稅。
軍事機關、海巡署或其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招標之得標廠商,未依前項規定
申請免稅,而自行採購已納貨物稅之貨品,不得申請退稅。
〔立法理由〕
配合第三條修正,第一項及第二項增訂海巡署採購軍用油料適用本條採購
招標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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