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受人購買符合本條文規定之電器類貨物且領取減徵貨物稅稅額後退貨,
應於退貨事實發生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原核定退還稅額之國稅局申請
填發繳回減徵貨物稅稅額繳款書後向公庫繳納;已申請惟尚未領取減徵貨
物稅稅額者,應於退貨事實發生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填具財政部規定格
式之申請書向受理國稅局撤回申請。
買受人購買符合本條文規定之電器類貨物後換貨,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已領取換出貨物之減徵貨物稅稅額,換入其他符合本條文規定之電器
類貨物者,應於換貨事實發生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原核定退還稅
額之國稅局申請填發繳回減徵貨物稅稅額繳款書後向公庫繳納,並依
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期限及前條規定,向同一國稅局申請退還換入電器
類貨物之減徵貨物稅稅額。換出貨物應繳回減徵貨物稅稅額未繳回者
,受理國稅局得以同一買受人換入貨物應退還之減徵貨物稅稅額與換
出貨物應繳回減徵貨物稅稅額之差額,退還買受人或填發繳款書通知
買受人繳回。
二、已申請惟尚未領取換出貨物之減徵貨物稅稅額,換入其他符合本條文
規定之電器類貨物者,應於換貨事實發生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填具
財政部規定格式之申請書,向受理國稅局撤回退還換出貨物減徵貨物
稅稅額之申請,並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期限及前條規定,向同一國稅
局申請退還換入電器類貨物之減徵貨物稅稅額。
前二項應繳回減徵貨物稅稅額之買受人未依限繳回,由原核定退還稅額之
國稅局移送強制執行;以詐欺或其他不符合本條文規定退還減徵貨物稅稅
額者,原核定退還稅額之國稅局應填發繳款書通知買受人於十五日內向公
庫繳納,逾期未繳納,移送強制執行。
前三項繳款書格式由財政部定之。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定明買受人退貨,繳回已領取減徵貨物稅稅額或撤回申請之程
序。
二、第二項定明買受人換貨繳回已領取減徵貨物稅稅額或撤回申請之程序
,及受理國稅局對同一買受人換出、換入貨物應補、應退減徵貨物稅
稅額之規定。
三、第三項定明逾期未繳納及不符合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規定案件之
追繳及移送強制執行。
四、第四項定明第一項至第三項繳款書由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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