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
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
換貨者,該等貨物應徵之貨物稅每臺減徵稅額以新臺幣二千元為限,並按
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規定減徵之。為利作業執行,爰
依據該條第三項授權規定,就減徵貨物稅稅額表、買受人申請退還減徵貨
物稅稅額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已退稅額之追繳及其他相關事
項,會同經濟部訂定「購買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辦
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共六條,重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法律授權依據。(第一條)
二、本辦法用詞定義。(第二條)
三、買受人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期限;訂定減徵貨物稅稅額表及受理
國稅局核定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案件之通知方式。(第三條)
四、買受人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應檢附資料及程序不符者不予受理。
(第四條)
五、買受人退、換貨已退稅額之補(追)繳及移送強制執行。(第五條)
六、本辦法施行日期。(第六條)